原告内蒙古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李*,被告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购房款本金人民币174999.60元及其自2002年10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3日为人民币209587.58元,以上本息合计共人民币384587.1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2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庙***小区××号房屋(该房屋产权显示为玉泉区吕*庙***小区**号楼**单元**号)。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02年10月11日向原告预付购房款72196.40元,余款174999.60元办理按揭贷款。...(本文书还有2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