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曹**、宝音德力根、翁牛特旗乌丹镇其甘嘎查巴彦诺尔独贵龙(以下简称巴彦诺尔独贵龙)、阿拉坦巴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林*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内04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3)内0426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曹**、被告宝音德力根、巴彦诺尔独贵龙的负责人乌苏格宝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拉坦巴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曹**、被告阿拉坦巴根、巴彦诺尔独贵龙的负责人乌苏格宝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音德力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归还原告拥有合法使用权的51亩土地及2021年违法收取原告的20100元的土地承包费用,并自2021年5月10日起以20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款直至欠款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本文书还有5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