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卜**向本院提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3215元、评估费7725元、拖车费4100元、路产损失10904元,合计1259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在被告处为其所有挂靠在秦*岛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冀c7××**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秦*岛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35139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自2021年10月26日00:00时起至2022年10月25日24:00时止。2022年5月12日01时...(本文书还有3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