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亨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案涉工程系案外人卜瑞军想借用永亨公司名义施工,但是没有借用成。原告与永亨公司只在合同协商的阶段。永亨公司向原告预付25万元款项,当时不知道这个事不能干。后因永亨公司是蒙牛公司的黑名单企业无法与大有公司签订合同,所以永亨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存在后续履行问题。永亨公司没有参与案涉工程,也未与任何主体签订合同。李**不是永亨公司的项目承包人及负责人。原告可以向大有公司主张工程款,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诉请。
李**辩称,卜瑞军介绍李**干的这个项目,是工地负责,合同书是答辩人签字。是永亨公司给土建和商混成立的公司拨的款,答辩人也是负责这块。土建部分卜瑞军先做了开槽,剩下地基给答辩人做的。永亨公司给实际干的公司走的账,需要答辩人同意,打款时答辩人填出款单。大有公司与永亨公司进行预决算,大有公司...(本文书还有1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