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讷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讷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自来水管网改造费3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进行自来水管网改造并私自收取用户改造费,施工结束后,被告只向原告交还了部分改造费,尚*原告30,000.00元管网改造费未予返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本文书还有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