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代赔保险金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刘*甲为其所有的冀ct****号小型客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49420.8元,保险期间为自2023年3月28日0时起至2024年3月27日24时止。2023年5月15日7时55分,董**驾车牌号为冀c8****小型汽车沿g102由东向西行驶至背阴铺村路段与前方同向刘*乙驾驶车牌号为冀ct****号小型汽车和岳立群驾驶车牌号为冀c2****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本文书还有1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