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组,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欲证明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年7月26日受理吴*明、李*诉叶**、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第二组,民事起诉状、收据、银行卡明细、借条;欲证明某乙公司、叶**与吴*明、李*私自签订《水电安装合作协议》,以此向吴*明及李*借款100万元,由此可见某乙公司没有履行合作开发协议的能力;第三组,律师代理费发票,欲证明某甲公司为应诉分别支付律师费3万元和5万元的事实;某乙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叶**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其关联性不认可;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于...(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