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7年3月8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保山工贸园区6万平方米数据中心机房建设项目(一期)[1号机房配套工程及**层(10000平米)机房工艺]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代建1号机房配套工程**层**层(10000平米)机房工艺,合同金额2.07亿元,委托代建费用246.33万元。
2017年7月11日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保山工贸园区6万平方米数据中心机房建设项目(一期)[1号机房配套工程及**层(10000平米)机房工艺]...(本文书还有9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