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赵*、云南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拍卖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郑**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进行调查审理。上诉人郑**的诉讼代理人范**、被上诉人赵*,被上诉人某某拍卖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高**,原审第三人杨**及胡**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确认郑**以物抵债合同真实有效,依法保护郑**的房产抵债人的合法权益;3.请求对拍卖的违法行为进行审理,撤销发生于2018年11月**...(本文书还有3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