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某某置地(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长城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某甲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29日公开进行网络视频调查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李**,被上诉人某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童**、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2.改判驳回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甲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因某丙公司开具的发票没有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不符合税局要求,致使某甲公司产生税金损失,金额为3845295.24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291523.08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553772.16元),应从欠付工程款中进行扣减;2.某丙公司未履行付款前义务,同时某甲公司收到了各级法院协助执行文书,配合法院冻结某丙公司在某甲公司处的应收款项,因此客观上无法向某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二审中,某甲公司当庭撤回上诉请求中关于要求在欠付工程款中抵扣第三方维保费用的内容。
某丙公司辩称,1.某甲公司对于某丙公司所主张的“税费损失应当予以扣除”的诉请,系在二审中提起了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就此应不予处理,某丙公司对其诉请不予认可;2.某甲公司主张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均由某丙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开具,某甲公司在接收了发票且未提出任何异议,此后直至汇算清缴三年多的时间内,某甲公司有充分的时间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时,仍可补充提供有效凭证,但某甲公司未通知某丙公司换开发票,致其自身税务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3.截止2018年3月13日,某丙公司就案涉项目向某甲公...(本文书还有7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