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上诉人安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某甲公司及某乙公司均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调查进行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代理人范**,某乙公司的代理人韦**、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不服一审判决金额6062333.04元,改判支持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004827.73元;3.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在7004827.73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的关联方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汇款200万元系按某乙公司指令,应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2.一审采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时,在采用云南信息价格还是昆明市场价格指导方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案涉项目施工地点在安宁市,距离城区在50公里以上,所用材料包含运费较之在昆明主城区的价格明显需要增加。一审采用昆明市场价格不符合本案实际;3.主材采保费5%及门窗上浮15%的认定违背合同约定,未予支持存在不当;4.某甲公司施工期间现场尚未通电时适用柴油发电,一审对油费未计入工程造价存在不当;
某乙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某乙公司已付工程款为44178993.50元,正确无误。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支付的200万元,与案涉工程及某乙公司无关;2.一审判决在采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时,按照交易习惯和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采用昆明市指导价格,符合本案实际;3.案涉项目中,主材并非由某乙公司提供,系由施工单位某甲公司采购,不应计取5%采保费。门窗费上浮15%系合同约定按照双方市场询价的基础时采用,案涉项目系由某甲公司采购,与合同约定计取上浮费用的方式不符,一审未予支持完...(本文书还有7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