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三公司),原审第三人昆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5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上诉人某某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向东,原审第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罗*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某某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属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利益排除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则,此情况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商品房预售不规范现象为保护消费者生存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购房人的权利在法律属性上仍系债权范畴,但在购房人的生存利益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商事利益发生冲突时,基于侧重保护生存权益的价值导向,赋予购房人排除其他债权人甚至包括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的权利,目的在于追求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该房屋罗*已支付全部对价,且系唯一住房,已在该涉案房屋中办理完毕户籍登记,全家老小都居住其中,就...(本文书还有5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