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叶**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3)浙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叶**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叶**偿还李**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利息203154.33元)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相关事实。2016年上半年,杨**、叶**确因资金周*向李**借款,但借款本金仅有10万元,其余的27万元的借款人系案外人叶**,叶**亦向李**出具了借款本金为27万元的三份借条,李**...(本文书还有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