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男,工程维修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上诉人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许**,被上诉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号,改判不予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305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被告在...(本文书还有1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