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男,196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涉案借款金额1720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在答辩人收到上诉人借款后随即转给了案外人魏**、魏**、李**、梁*,而案外人魏**、魏**、李**、梁*与上诉人、蔡某敏等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借款资金只是转了一下,又回到了借款方,原审法院认定借款未实际发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原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能够充分证明:涉案1720万元的资金来源,其中940万元来源于证人李*。借款1160万元的资金来源系张**转款;申请人刘**自2011年开始陆续向蔡某敏借款,蔡某敏都是以李*、袁**、袁**、张**、蔡**、魏**、魏**、李**、梁*、巩某英等人的名义出借,还款也都是还...(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