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冯*1、冯*2、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猗法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赵*诉称,2022年10月17日,赵*通过多多买菜平台采购认识冯*1,而冯*1有批量采购葡萄意向,双方口头达成买卖葡萄协议,主要内容为:由冯*1向赵*报货并承担运输,采购方式为整车采购。同年10月19日,冯*1让赵*进入其指定的微信群,赵*进入该群后,冯*1向赵*介绍倪*、冯*2,三人一起就葡萄的具体买卖对接赵*。自赵*和冯*1口头达成葡萄买卖协议后,冯*1等人在双方口头约定交货地点山西省临猗县xx镇、xx镇、永济xx镇等地提货(运费冯*1等人负担)。合同履行至2023年4月21日,冯*1、冯*2、倪*共欠赵*葡萄款302485元至今未付,且经原告催要未果,还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至临猗法院。请求:1.判令冯*1、冯*2、倪*向赵*支付所欠剩余货款30248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自2023年4月21日计算至欠款全部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临猗法院...(本文书还有3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