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立即向陈**偿还借款309752.29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陈**与陈**是朋友关系,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陈**以资金周*和给儿子治病为由多次向陈**借款,陈**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和出借自己信用卡给陈**透支使用的方式共出借人民币309752.29元。其中,陈**通过支付宝转账156945元;通过微信转账15800元;陈**持陈**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58********)透支了93647.14元未还,陈**持陈**的广*银行信用卡(卡号:6250********)透支了43360.15元未还。陈**于2019年9月9日将上述广发卡和广*卡寄回给陈**。陈**多次要求陈**偿还借款,陈**至今未还。
陈**答辩称,陈**的诉讼不符合事实,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陈**与陈**不存在借贷关系,陈**未向陈**借款二、陈**与陈**之间的...(本文书还有4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