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与被告x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泽州法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翟*诉称,发包人x某将丹河新城金村起步区xx村、xx村、xx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水电暖工程协议承包给被告x某。2022年5月,被告将“丹河新城金村起步村xx村、xx村、xx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水电暖工程四标段”10#、12#楼、北侧地库及人防施工图纸范围内进行水电暖施工的劳务承包给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签订《水暖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劳务协议》,将案涉工程部分劳务交给原告,原告以班组名义为被告提供劳务作业,并按照指令进场施工。时至2022年底2023年初,劳务工作即将完工之时,被告却提出无理要求让原告停止施工,并要求原告退场。随后原、被告进行付款数额、工程量以及取费标准等计...(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