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异议,认为该案涉及到的诸多合同都已经经过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将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解除不存在,还在履行当中,而且合同解除也不是单方的权利说解除就解除的,而且第三人所称解除的这份合同实际上包括在原告受让的1400亩土地之内,该1400亩土地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涵盖在1400亩之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然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如果要解除应当解除上述1400亩土地合同,而且这个解除通知书原告也没有收到。2016年5月20日公章是村上盖的。
第三人认为:鉴于本案中多份说明和合同相互矛盾,代理人对具体事情不太了解,对草原纠纷不发表意见,原告诉第三人只是要求返还给原告承包费,代理人只对这方面发表意见,不予返还。其他事情代理人不参与意见,以前的意见均以这次发言为准。
被告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调查笔录中现任的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有合同均表示查证后再行确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调取的证据二录音资料一份。
原告认为村委会派的人在现场指认了争议的土地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之内,因此原告没有异...(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