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0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蒙d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沿巴林左旗林东镇临潢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道路右侧路基上的行人鲍*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右侧路基上的树木及王*停放的蒙dq××**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鲍*受伤,两车及树木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王*、鲍*不承担此次事。
故责任。被害人鲍*于2021年05月14日死亡,经赤峰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鲍*符合交通事故后继发肺动脉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人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型。被告人李**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本文书还有2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