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本、刘*1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高某4、高*、高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云03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陈*本和刘*1(已判刑)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2015年10月7日晚上,刘*1打电话...(本文书还有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