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被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郑**偿还原告林*借款人民币117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林*与被告郑**系朋友关系。郑**自2020年6月起以需要支付施工材料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自该时起先后以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陆续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在每次收款后均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收执,并多次表示近期归还前款,但期限届满后又以周*困难为由进行推脱。由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一次次的给予谅解并继续向被告出借款项,截止至2021年1月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