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辉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告徐**与被告徐**系同村住人,徐**系村里的林管员。2015年6月28日下午5时许,原告徐**到本村名叫平顶山的山上放牛,其中一头牛就到被告徐**管理的绿化林中,徐**为此用木棒打徐**,徐**在逃跑时被绊倒跌伤。徐**伤后到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左桡骨下段骨折。经宣威市利民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九级伤残,支付了鉴定费7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3501.77元。
被告徐**辩称,当时原告徐**将牛放到新种了树苗的地里,我喊他将牛赶出去,他不听,后我确实用蒿树条打了徐**肩膀两下,但徐**的手是过后他自己摔伤的,与我打着他两下没有关系;我是履行林业站安排的工...(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