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林左旗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林左旗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林左旗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按1.5%承担利息,直至本案执结,计算至2022年6月1日利息暂计为180000元,本息暂合计480000元。二、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小汽车价款90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按1.5%计算利息至本案执结,利息为129600元,本息暂计为225600元。三、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丈夫李*龙生前在原告偿还其一笔30万元借款时,指令原告财会人员将该笔借款直接转付给李*龙告知的被告徐**的*******国银行借记卡上。在2014年被告王**的丈夫李*龙将原告在巴...(本文书还有2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