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3月12日原告田**名下贷款600万元、陈**名下贷款200万元转入德惠粮贸有限公司账户,后转入李**账户,由李**分别转到了杜**、张**、田**、纪**、刘**账户原告称这两笔钱都是按被告授意转走的,被告应对其负责;被告称当时李**替原告还的贷款,2014年6月份以前的账都算清楚了;李**称当时账已经算清了,具体什么情况记不清了根据核实,2012年3月9日原告田**在信用社贷款本金500万元;2012年3月12日与13日,李**分别向原告转账100万元,合计200万元2012年7月5日李**的会计金士凡向原告转账832200元;2014年1月25日李**代还田**贷款5074350.5元上述款项时间较长,且该款项转入李**账户,由李**代还田**贷款及其他款项,应认定田忠江偿还以前借款,不应当认定该款由被告刘**收到…原告本案诉请理由:2014年3月12日原...(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