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吴**答辩称,1.原审已经认定本案双方之间存在民事合同,故畜牧中心关于本案不是民事案件的主张不成立。2.畜牧中心主张我方和徐某2、康大合作社是委托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徐某2和畜牧中心之间是委托关系,与我们农户无关。当时畜牧中心委托徐某2在我们村宣传,买牛是通过康大合作社报的名。3.我们和徐某2都是一个村子的人,并且都姓徐,存在上下辈分的亲属关系。4.畜牧中心主张将牛交给了徐某2,我们不知道这一事实,也与我们没有关系。按规定牛应当交到我们手上,畜牧中心并没有将牛送到我们农户家中。5....(本文书还有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