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哈尔滨市金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某甲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某乙房地产公司金某甲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金某乙房地产公司金某甲分公司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某乙房地产公司金某甲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某乙房地产公司金某甲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要求金某乙房地产公司金某甲分公司返还2600元煤气安装费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王*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对煤气管道的安装及供煤气的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认定此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案涉房屋*...(本文书还有2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