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讷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讷河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中心)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一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业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李*受伤造成经济损失:1、医疗费101329.19元(第一次24106.22元、第二次2661.02元、第三次67991.45元、第四次6570.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100元/天×49天);3、营养费9100元(50×182天);4、残疾赔偿金94392元(24203元/年×13年×30%);5、护理费53144.96元:
根据第一次鉴定护理费...(本文书还有2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