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在2014年10月1日15时50分许,郭**在远大村**号组回家的路上,由于刘**对郭**因生活琐事心怀不满,刘**用木棍从背后将正在推婴儿车的郭**头部打伤。郭**在讷河市人民医院进行紧急治疗,后又转至讷河市博爱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3医院进行治疗,现在已经基本痊愈。郭**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挫伤。刘**对殴打事实予以认可,但拒绝赔偿。郭**诉讼请求:要求刘**赔偿经济损失35718元,其中:
1、医疗费12551元;2、交通费400元;3、伙食补助费23天×80元/天=1840元;4、讷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费500元;5、护理费83天×143元/天=11869元(博爱医院12天,齐齐哈尔市203医院11天,出...(本文书还有2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