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冯*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上诉人冯*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综合考量原审被告人冯*犯危...(本文书还有3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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