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张**的证言,被告人赵*锋的供述与辩解,光盘一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首运交通安全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秦*岛市某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锋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锋有期徒刑六个月。如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兰、张**、张**、张**、张**、张*要求被告人赵*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兴、平安财险曹*甸自贸区某某公司赔偿因张*奎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98955元、丧葬费42805元、原告人王*兰抚养费33159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本文书还有3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