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邵**、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潘**、被告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吴*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要求被告吴*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20年7月30日止;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3.被告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31日,经赵**联系,被告吴*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被告邵**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经催要未果...(本文书还有1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