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淄博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运费人民币1848234.59元、海运费美金16200美元(折合人民币116630.66元),合计1964865.25元;2.判令被告以欠款金额总和为基数,自2024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山东某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多年业务合作关系,被告系山东某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至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负责将被告的产品运输至工厂或港口,并提供仓储等服务。业务发生之初,被告能按照3个月的账期予以付款,自2022年9月起被告开始拖欠运费。...(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