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女,1982年9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五一村8组。
原告王**诉被告李**、张**、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1年7月30日,王**与李**登记结婚。婚后与李**的父母李**、张**共同生活已有16年,经济一体。因李**提出离婚,王**为此要求分家析产。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对坐落在五一村南111国道东侧李**名下三间砖瓦房价值12万元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对于共有20头牛价值16万元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对共同存款20万元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即王**对以上共同财产享有12万元的权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王**增加诉讼请求:对共有财产鱼池价值20万元,要求共同分割。
经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提供相关证据等证据材料内容,原、被告对于财产共有无异议。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