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苟某滨及原审第三人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7日公开调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上诉人苟某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以视频方式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苟某滨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原审第三人李*个人所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裁判观点是: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与前配偶之间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本文书还有3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