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张**、广南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上诉人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7日对本案进行调查,张**、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改判《借款赔还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的利息1394.2835万元部分无效;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遗漏和错误认定案件的重要事实,致计算涉案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时适用法律条款错误。(1)一审法院遗漏认定案涉借款中2015年9月14日、9月28日、10月10日、10月13日四笔共计325万元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只约定逾期利率),2015年10月13日、11月25日、12月23日、2016年1月7日、1月19日、4月18日、2月5日、3月30日八笔借款共计660万元,既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事实;(2)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张**、刘*于2020年12月29日用张**在弥勒的不动产进行债务抵扣”的相关事实。事实是刘*看好利用张永进、张永金所属房屋经营的某某酒店,要求张**协商将张永进、张永金所属房屋及某某酒店卖与刘*,购房款由张**支付,双方之间基于《借款赔还协议书》《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债务消灭。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借款赔还协议书》所涉985万元借款中,325万元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只约定逾期利率。660万元既未约定借款...(本文书还有6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