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胡**及原审被告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民撤****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17日公开调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樊**,原审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胡**承担。事实和理由:1.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已过,一审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而未驳回存在错误;2.一审法院关于胡**对案涉房屋应当优先保护的认定错误,孙*知法守法未对查封房屋占有使用,但是胡**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后,强行占有使用的行为违反民法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胡**辩称,1.其于2021年4月27日知晓房屋被孙*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并未超出诉讼时效;2.胡**已按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支付案涉房产购房款37万元,其中27万元是由某某公司提出以欠付胡**绿化工程款抵扣购房款,该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3.胡**实为案涉房产的真实购房人,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4.胡**购买案涉房产是为了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而孙*却是为了实现金钱债权的“以物抵债”,答辩人应享有商品房购房消费者优先权;5.孙*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属于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属合法合同关系。
某某公司辩称,1.某某公司与胡**的绿化工程是真实有效的,与胡**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真实有效;2.孙*是朱*丽和孙*忠的侄子,某某公司从未与孙*签订购销合同,也未收到孙*的任何款项。
胡**向一...(本文书还有7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