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与被上诉人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桂12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876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被上诉人全部还请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属于合伙关系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合伙关系,一是没有提供双方有书面或者口头的合伙协议的证据;二是没有提供双方进行合伙经营各自应投入合伙投资额及投资比例的证据:三是没有提供双方协商具体如何从事合伙经营的证据;四是没有提供双方如何分配合伙利润的证据;五是没有提供双方对合伙期间的风险如何承担的证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本文书还有4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