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3年6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秀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代君,被告六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由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23年11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秀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六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申请本案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如下损失:1.医疗费7,588.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3.残疾赔偿金1,353,370元;4.护理费2,747,408元;5.营养费7,200元;6.交通费3,000元;7.辅助器械费...(本文书还有3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