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秦*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付金梦海湾·第一观-133号车*,并支付车*占用费42382元(以28.33元/天乘以占用天数1496天计算,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秦*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该合同被告要求作废,于2011年3月1日被被告收回,改签为合同备案号b20110301007885、合同编号**××××007的《秦*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金梦海湾·第一观x号商品房、-x号车*出售给原告,原告于201...(本文书还有2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