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唐**、黑龙江谷和农村经济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曹**、被上诉人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某某与崔**、唐**、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且某某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崔**、唐**、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某与某某是多年合作的战略伙伴。2018年末,某某成某中六家合作社涉及在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贷款严重逾期的问题,因一些原因,某某在年底无法放款用于赔付保险金,某某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唐**、高管崔**向某某的相关领导提出申请,双方合作多年,希望某某能以借款的方式帮助某某渡过此难关,故某某才同意借款给某某为其成某六家合作社在“京东金融”进行倒贷和展期使用。这就是某某为什么会以非常规业务的方式借款给崔**、唐**、某某的背景。2018年12月29日,某某根据当天与唐**、崔**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委托哈尔滨融易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详见证据二委托划转申请书)向上海和丰永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汇款(根据《京农贷还款协议》即详见证据八第二页中约定可以看出:合作社还款通过某某指定的账户即某某账户还款),帮助六家合作社展期和倒贷。也是同一天,某某其成某三家合作社通过某某帮助还款后从某某共贷出13,855,000元,由某某将此款汇入某某的账户,某某又将此款汇入某某完成对某某的一部分还款,才形成了借款合同中的本金数额,这充分说明崔**、唐**、某某已经接受某某履行的合同义务,否则某某应说明为何在2018年12月29日向某某汇款?汇...(本文书还有8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