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邹*,被告某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计人民币4059520元,并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日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405952元,并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每月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原告的主管部门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环科城管委会),招商被告单位入驻盐城环保科技城投资建设台式电脑一体机、平*、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类电子产品项目,为此原告的主管部门于2021年1月4日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以上协议签订后,原告作为盐城环保科技城电子信...(本文书还有4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