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置鸿酒店(以下简称置鸿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置鸿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置鸿酒店不承担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置鸿酒店不应支付租金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置鸿酒店因疫情原因,张*以...(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