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吴**向某甲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安镇建筑建材市场用地费壹仟贰佰万元(12000000元正);经收人宋**、吴**;落款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宋**”签名系吴**代签,“宋**”姓名上的指印被告宋**不认可系其所捺某甲公司于当日通过杨*莲个人账户转账支付12000000元到吴**的个人账户(账号*******)吴**收受该款后,自己进行支配和使用,白坟山居民小组、宋**未获得过某甲公司支付的款项2011年10月30日,甲方某某村民小组与乙方某甲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宋**以村民小组负责人、党小组长的身份在协议文本落款处签名,某某村民小组加盖了印章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位于富源县××镇村委××市场××.03平方米土地,乙方全额投资完成开发;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署后半年内将本开发项目地块办理为商住用地,有效期为50年,土地使用权人为乙方,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投资对本项目实施开发,由乙方对甲方的村民一次性进行五十年的补偿,补偿总额为人民币3680万元,补偿金额的具体分配方案由甲方内部自定,与乙方无涉;还对补偿金额的支付方式作出约定《合作开发协议》后附有一张签名表,上有村民签字捺印,签订地点为“理事会会议室”,签订日期为空白通过对比某甲公司提交的上述《合作开发协议》和白坟山居民小组、宋**提交的《合作开发协议》文本,白坟山居民小组、宋**所持有的文本中,上述“补偿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及补偿金额的具体分配方案金额处均为空白白坟山居民小组提交的签名表,抬头处显示“云南某某经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字样,其余内容与某甲公司提交的签名表内容一致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11年11月20日向富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白坟山居民小组委托吴**全权负责办理毛尔脚建材市场土地使用权证有关事宜2011年12月15日,富源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富国用...(本文书还有7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