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上诉称,时**与上诉人早已分居,双方根本不存在共同生活的消费。时**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于七台河看守局。被上诉人高利放贷,起诉未必属实。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一直在大庆市龙凤区生活和居住,本案应移送...(本文书还有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