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孙**于2016年要求周*履行债务,未获周*肯定答复。孙**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债权受损事实,但直至2020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权利主张存在严重懈怠,系变相放弃权利。案涉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自履行宽限期即必要履行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债务在起诉之前诉讼时效尚未起算系法律适用错误。故请求撤销(2021)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孙**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案涉借款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