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业某与被上诉人张**、梁*、原审被告谷**、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2023)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从鱼塘内挖出核桃1017棵……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核桃树价值为55404.6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首先、被上诉人的土地面积为1.59亩,鱼塘面积占120平方米,剩余面积为1060.53平方米,种植树龄为10年、平均地径5厘米至15厘米的核桃树1070棵不符合实际。1060.53平方米的土地面积种植其他农作物比如种植甘蔗有这种可能性,但种植1070棵达到盛产期的核桃树完全不切合实际。其次、鉴定机构对核桃树作出鉴定价值为55404.6元时,作为鉴定标...(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