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自2011年10月2日至2020年8月2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2020年8月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lpr的4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9月1日,被告因在黑龙江省兰西***小区需要,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被告以其开发建设的新***小区高层**楼**单元**至**层的1至**室以及该楼**号商服房对上述借款...(本文书还有2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