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林左旗兴业源振兴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兴业。
源振兴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林左旗兴业源振兴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设备款35000元整,并承担自起诉日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请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被告自原告经营的巴林左旗兴业原振兴农副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购买真空包装机,双方口头约定设备款35000元,被告自提设备,原告负责安装调试,被告将设备运输至目的地后,原告本人及厂家员工亲自上门调试。现被告单方...(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