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牡丹江龙江某保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23)黑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江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23)黑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驳回万某公司的反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万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案涉泵房验收程序。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案涉泵房需万某公司建设完成后单独向龙江公司移交,经龙江公司验收合格后,才由龙江公司承担案涉泵房的维护、管理和运营费用。泵房验收是单独的,独立于万***小区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程序。泵房是为二次向业主供水建***小区配套设施的一部分,该部分由开发单位即万某公司建设,是否...(本文书还有3203字未显示)